河北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发布
发布时间:2016-10-24 14:38 来源:tommy 阅读: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 〔2015〕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 (2016-2020)的通知》(冀政发 〔2016〕8号)、《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在执行河北省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9-2015)的基础上,河北省全省域内钢铁行业执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河北省全省域 (共包括11个地级市及下辖县区,辛集市、定州市)。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分别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中特别排放限值。河北省《钢
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9-2015)中新建企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指标或者国标中无对应指标的,执行地方标准相应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9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中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工序颗粒物排放限值分别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 -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热风炉、原料系统、其他生产设施)、《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9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中烧结(球团)、轧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分别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9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中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轧钢工序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
三、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钢铁项目,按照 “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相应措施。